按日連續處罰作為新環保法最重磅的處罰手段之一,對震懾企業環境違法行為本應起到更為積極的作用,但從實施兩年多的情況看,仍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威力。
5月18日,環保部發布關于《環境保護部關于修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決定對正在實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此次修改部分主要有4項條款,包括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使用行為范圍,刪除對違法排污行為復查的期限等。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副會長駱建華告訴記者,當前《辦法》遇到的問題主要是地方環保部門的操作較難,比如按期連續處罰的起始時間不太好確定,這方面需要進一步細化、完善。
平均處罰額度未明顯增長
2015年1月1日實施的新環保法中首次將按日連續處罰條款納入其中,被業界認為是最具威懾力的執法手段之一。據統計,2015年全國按日連續處罰案件715件,罰款數5.7億元,每起案件平均處罰金額約為79萬元。2016年全國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17件,增長42%,罰款數8.14億元,增加43%,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平均處罰金額約為80萬元,平均計罰天數約為15天,最長計罰天數為141天。
值得注意的是,從2015年、2016年連續兩年的實施情況看,按日連續處罰在案件數量和平均處罰金額上并沒有出現太明顯的變化,該手段是否發揮出應有威力受到質疑。
環保部認為,2016年,全國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和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五類案件的數量增長較快,但按日連續處罰的總體案件最少。按日連續處罰在實際中主要針對常規違法排污問題,特別是超標排污問題。自2015年實施以來,按日連續處罰案件數量波動不大,月均維持在50~60件,雖然2016年月均按日連續處罰案件量達到80件,但每個案件的平均處罰額度并未出現增長。按日連續處罰案件增長幅度相對較少,處罰力度保持不變。
環保部強調,按日連續處罰手段未充分發揮應有威力和作用,主要原因是制度設計對于執行現實不匹配或者實施成本較高,需要對《辦法》進行修改,有利于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駱建華認為,《辦法》在落實過程中,最主要的障礙在于企業違法起始時間的判定方面,地方環保部門在向違法企業開具罰單的時候,需要有充足的依據,其在執法過程中不好操作,需要進一步完善。
擬對4項條款進行修改
工業污染源全面達標排放行動已經在全國實施,目前工業企業達標率只約為70%,還有大量違法企業超標排污。要扭轉目前企業較大比例的超標現狀,使企業守法成為常態,必須加大執法力度,采取最嚴厲的手段懲治超標排放行為。環保部強調,現階段而言,要用足按日連續處罰手段,使超標排污企業付出高昂的經濟代價,進而逐步促使企業達標排放,推進企業守法。
為此,征求意見稿中主要對《辦法》中的四項條款進行了修改,具體包括:將第五條關于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增加一項“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將“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修改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將第十條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組織對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改正情況實施復查”等等。
對于修改主要內容,環保部也分別給出修改說明,比如對于取消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環保部認為,復查期限三十日的規定影響按日連續處罰制度威力的發揮,也束縛執法人員的手腳,且沒有上位法的依據。復查期限取消后,執法人員無論何時去復查均可,就沒有必要規定“再次復查”了。取消復查期限和再次復查的規定,將對加大執法力度和簡化執法產生重大影響。
對此,一位不愿署名的業內專家告訴記者,從此次環保部對《辦法》修改的內容來看,按日連續處罰的使用范圍擴大了,取消了執法過程中的一些束縛性條款,進一步增強了按日連續處罰的可操作性。隨著《辦法》在操作性上的不斷完善,結合當前一些企業的環境表現,未來按日連續處罰的范圍和力度會更大,其震懾效果也必然會更加明顯。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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