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 ]:今年9月12日,《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發布,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初步構建。
中新網南京9月17日電 (蘇環軒 朱曉穎)江蘇省環境保護廳17日公布并解讀《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江蘇出臺了制度性保障方案,將落實“應賠盡賠”。
今年9月12日,《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發布,進一步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初步構建。
《實施方案》明確,對以下3種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三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實施方案》中,“應賠盡賠”出現了2次,一是在“確定賠償義務人”條目中,明確了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二是在“開展損害賠償”條目中,明確了健全案源報告制度,加強案例篩選,確保應賠盡賠。
試點啟動后,江蘇先后對近年的行政處罰案件和涉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江蘇省環保廳、省海洋漁業局、省政府法制辦和常州市武進區環保局先后成功辦理了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高寶邵伯湖“5.16漁業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不僅首次用類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態環境損害的貨幣量,而且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不僅該賠的金額賠到了,該賠的要素也賠全了,可謂是“應賠盡賠”的創新案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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